(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或征管部门调查审批,核定预缴税款。 (3)办税服务厅在5个工作日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 (4)告知纳税人在结算过程中,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