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申请条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办理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其他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纳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3088121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表格/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