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征收标准: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申报缴费规定:
(1)用人单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用人单位申报缴费时,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例1:A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人数15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1800元。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2015年度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人。则该单位2016年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150人×1.5%-1人)×41800元/人=52250元
例2:B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人数6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36000元,该单位2015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则该单位2016年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60人×1.5%×36000元/人=32400元
例3:C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人数20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0000元。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2015年度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4人。由于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超过1.5%,2016年应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