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向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征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的土地。
◆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国家统一规定单位幅度税额,各地区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幅度内核定。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至25元。
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为使各地区税负基本公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区每平方米的平均税额又做出了具体规定,详见下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平均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地区 |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 |
上海 | 45 |
北京 | 40 |
天津 | 35 |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 30 |
辽宁、湖北、湖南 | 25 |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 22.5 |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 20 |
山西、吉林、黑龙江 | 17.5 |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12.5 |
安徽省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市、县耕地占用税具体税额,分地区按三类标准实行,详见下表: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类 别 | 范 围 | 适用税额 |
菜地(元/平方米) | 其他应税耕地(元/平方米) |
一 | (1)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 (2)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 (3)阜阳市颖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颖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颖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颖泉区的泉颖,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 (4)风景旅游区; (5)矿产开发区。 | 45 | 37.5 |
二 | 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 33.75 | 26.25 |
三 | 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 | 18.75 | 18.75 |
说明 | (1)二、三类地区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2)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3)铁路线路、公里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额标准
◆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征收机关
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