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符合上述规定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