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您好!我是安徽省全椒县人,我的父亲母亲于2001年在全椒县襄河镇购置一套商品房,为婚后住房,取得房产证,房产证所有人为我父亲名字,一直到2014年父亲因病去世。现在2017年10月,我们通过公证,其他所有直系亲属放弃继承权,将父亲名下的这套商品房公证至母亲的名下。同时,母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计划将这套唯一住房出售。请问,她在对外出售这套住房时,是否要缴纳20%房款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字1999年278号文件“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现在全椒县地税局税务科的人员说,我母亲属于继承所得,要缴纳她继承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他们称之为继承税,为买房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中我父亲的那部分,即10%的房款。但是,国家根本未出台继承税。对个人所得税,只要满五唯一,就均免除个人所得税。我想知道,我母亲到底是否需要交纳全椒县地税局所称的税费,谢谢。请尽快答复。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针对此案例,你母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作为她名下的唯一一套商品房(普通住宅),且已经满五年,在对外正常出售的情况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部门:所得税科 答复时间:2017-10-24 16:35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