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28-365365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8-365365
2013年6月21日
28-365365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协调进行,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地税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地税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地税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编制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第四条 地税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并发送《28-365365信息发布协调函》(见附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信息发布协调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六条 相关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外部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第七条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上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九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请上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对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而与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有不同意见的,要报请上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违反本办法的,按规定予以绩效扣分和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滁州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