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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6-11-10 信息来源: 滁州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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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 

许可 

 

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的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下放设区的市地税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以及集体审议,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到期的纳税人应及时催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税款流失;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税款重大流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违反税务登记日常管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偷税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不履行扣缴义务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抗税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妨害税务检查执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 或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拒绝接受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等…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征收

地方税的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比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1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1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和退税手续的;

5、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

6、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的;

7、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3、《安徽省地税局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79号),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相符。

3、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社会保险费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受理、未征收的;

2、没有按照社保法规定,依法组织社会保险费征收;

3、擅自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社会保险费;                

4、违反法定程序为缴费人办理减免社会保险费手续的;           

5、截留、私分或者挪用社会保险费的;

6、不征或者少征社会保险费,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7、在社保费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社保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征收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2、《国务院关于统一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12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3、《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11]349号)第十二条: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管,确保应收尽收,及时解缴入库。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八条: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5、《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第九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皖政[2012]54号)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五五分成”,50%缴入省级国库,50%缴入同级国库;省地税局直属局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基金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未受理、未征收的;                           2、没有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组织征收的;                          3、擅自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缴费人办理减免手续的;             

5、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基金的;

6、不征或者少征,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7、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强制

税收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或者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限期仍未缴纳的,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送达相关文书。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限期内缴纳税款的,应对税款开票入库,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开票入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内未缴纳税款,经批准实施税收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

3、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应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未实施,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7、未及时组织相关税款、滞纳金入库的;

8、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强制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限期仍未缴纳的,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得在强制执行范围之内。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限期内未缴税款,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以及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对税款开票入库,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开票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扣押后限期内缴纳税款的,未立即解除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税收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税收强制措施的;

3、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强制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应实施税收强制措施未实施,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7、未及时组织相关税款、滞纳金入库的;

8、在实施税收强制措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在实施税收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强制

加收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缴费单位违反规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催告阶段责任:加收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2、决定阶段责任: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费、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缴费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执行阶段责任:对加收的滞纳金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征收入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加收滞纳金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加收滞纳金,使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将滞纳金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应加收滞纳金未加收,造成国家损失的的;

5、未及时组织滞纳金入库的;

6、在加收滞纳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加收滞纳金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强制

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限期仍未缴纳的,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缴费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得在强制执行范围之内。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限期内未缴税款,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划拨社会保险费,以及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并开票入库,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开票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扣押后限期内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立即解除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3、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使缴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限期内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使缴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7、应实施社会保险费强制措施而未实施,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8、未及时组织社会保险费入库的;

9、在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确认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二条: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 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认定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及需要报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由财政部门牵头,定期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并予以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认定的单位加强后续管理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确认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2、违反规定为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认定;

3、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确认,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4、在免税资格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免税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力

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对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按规定程序组织注销清算,审查是否存在应税行为未缴纳税款的,结清应缴纳或应补缴的税款。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登记,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根据外部信息及时催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核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核准的;                                    

3、违反规定在未组织清算情况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5、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权力

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不予开具(不予开具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的应及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报验,防止少缴相关税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办理的;                                                             

3、违反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报验,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4、在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在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权力

税务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2、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3、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不得无故进入纳税人单位进行检查,不得对举报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不予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不得对发现纳税人的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送达和执行阶段责任: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将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收缴入库。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税务检查和决定阶段,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纳税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7、在税务检查及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权力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核准或备案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查,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实地检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减免数额较大的、减免依据模糊的应进行集体审议,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不予减免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予以减免。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免税期限到期后及时通知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或者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或备案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4、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权力

耕地占用税(非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减免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查,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实地检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减免数额较大的、减免依据模糊的应进行集体审议,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不予减免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予以减免。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免税期限到期后及时通知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减免税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或者予以办理减免税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减免税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4、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权力

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查,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实地检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减免数额较大的、减免依据模糊的应进行集体审议,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不予减免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予以减免。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免税期限到期后及时通知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减免税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或者予以办理减免税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减免税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4、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审核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查,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实地检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减免数额较大的、减免依据模糊的应进行集体审议,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不予减免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予以减免。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免税期限到期后及时通知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减免税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或者予以办理减免税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减免税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4、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权力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第二条免税程序: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查,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实地检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减免数额较大的、减免依据模糊的应进行集体审议,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不予减免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予以减免。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免税期限到期后及时通知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减免税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或者予以办理减免税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减免税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4、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权力

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延期申报或不予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到期或不可抗力情况消除的纳税人及时督促其申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延期申报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办理延期申报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税款流失;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税款重大流失的; 

5、在延期申报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延期申报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权力

减免税备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二条: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对各类减免事项进行案头分析、必要时实地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发现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及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征相关税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减免税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或者予以办理减免税备案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减免税备案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4、在减免税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减免税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说明: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等作为共性权力,不列入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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